通識教學視頻《今日香港:私隱保障》
私隱定義:
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,「個人資料」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:
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人有關
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
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,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
收集個人資料:
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保障資料第1原則,機構所收集的個人資料,就有關收集目的而言應該要適量而不過多。例如,學術比賽機構只可收集姓名,但不應收集出生日期,因為要達到聯絡及識辨得獎者身份的目的,沒有需要收集參加者的出生日期;另外,也不應收集身份證號碼,例如參加抽獎者獲發「獨一無二」的抽獎號碼,舉辦抽舉的單位在頒獎時可憑該抽獎號碼,連同得獎者已登記的姓名、聯絡地址及電話,或再核對其出示的身份證上的姓名便可識辨其身份,舉辦抽獎的單位沒有需要向參加者收集其身份證號碼。
發放個人資料:
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保障資料第4原則,機構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,避免資料受到未獲授權或意外的查閱、處理、刪除、喪失或其他使用。例如,一間商業機構招聘員工,不應將應徵者的個人資料隨意放在桌面上,而應將檔案放入上鎖的文件櫃之中。其次,公司不應把電腦系統的資料在互聯網上外洩,而應加強伺服器保安,禁止安裝檔案分享軟件。再者,公司不應隨意披露應徵者的個人資料,而應只授權給人事部職員查閱,有關職員不應隨意披露資料。最後,公司不應沒有妥善處理棄置文件,讓不法之徒有機會盜取資料,而應在棄置文件之前使用碎紙機等工具將其徹底銷毀。
發放個人資料的利與弊:
在資料被容易獲取之下,人際聯繫的速度加快了,尤其對銷售業大有助益,例如有僱主利用社交網站預先了解應徵者的背景。不過,公開資料的壞處遠比好處多,例如曾有不法分子轉售個人資料,甚至偽造他人的個人資料。此外,互聯網上的個人資料未必真實,隨時引人誤墮騙局。
私隱與公眾知情權:
有些資料本身是公開的,例如破產記錄、訴訟記錄等,公眾對此有權得知。然而,如果這些資料被大量地收集發放,並用作商業用途,則有違這些資料公開的原意。此外,私隱資料,例如破產及訴訟記錄,應該在合理及為公眾所接受的情況下公開,方能平衡兩方權利。
洩漏個人私隱的危機:
除了個人私隱權受侵犯之外,部分資料,例如電話、姓名等等,常被用作廣告推銷用途。近年手機廣告的種類層出不窮,私隱被洩者或會長期遭受不同的廣告電話滋擾。另外,部分網站亦會記錄用家上網的習慣及位置,針對性地插入廣告,甚至是行騙,令巿民更易受廣告商推銷或被不法分子騙取。
侵犯私隱的衝突:
在個人與個人方面,年輕人容易將友儕間私隱資料放在網絡與人分享,亦有無數網絡欺凌也因為私隱洩露而來。個人與機構方面,有商業機構會公開客戶的個人資料,引起公眾不安。機構與機構間,有離職員工會將舊公司的客戶資料帶到新公司,這隨時引起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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